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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
复工复产企业、湖北省企业 |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
国市监综〔2020〕30 号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19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缓缴2020年1月份至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期间连续计算缴存时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缴存职工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19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缓缴2020年1月份至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期间连续计算缴存时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
建金[2020]23号 |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道里办事大厅:58855356 道外办事大厅:88312805 南岗办事大厅:85872250 香坊办事大厅:82167662 平房办事大厅:86818597 松北办事大厅:88104202 哈西办事大厅:51523682 群力办事大厅:51753895 幸福路办事大厅:82145092 红旗大街办事大厅:82365941 和兴路办事大厅:86378381 呼兰办事大厅:83214188 阿城办事大厅:53762022 五常办事大厅:55800698 尚志办事大厅:56755234 宾县办事大厅:57989722 双城办事大厅:53131377 依兰办事大厅:56000267 延寿办事大厅:53030571 通河办事大厅:57430024 巴彦办事大厅:57514490 57526457 木兰办事大厅:57083644 方正办事大厅:57121871 57126603 铁路分中心办事大厅:0451-86444311 路电:033-44311 |
7 |
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
复工复产企业、湖北省企业 |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
国市监综〔2020〕30 号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减免电费5% |
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非高耗能一般工商业企业 |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减免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电费的5%,减免非高耗能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的5%,延长“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对政策惠及的电力客户,采取临时抄表措施,记录2月1日、6月30日的电量数据,逐户计算电费。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 |
国家电网财〔2020〕82 号 |
市发改委 |
9 |
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
车辆 |
经国务院同意 ,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 通行费的通知 |
交公路明电〔 2020〕62 号 |
市交通局 |
10 |
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 |
企业 |
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
银发〔2020〕29 号 |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
11 |
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 |
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 |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
自然资办函〔2020〕215 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 |
登记注册网上办理 |
暂无 |
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
国市监综〔2020〕30 号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 |
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
发行债券企业 |
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 |
市发改委 |
14 |
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
《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 |
支持生产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复工复产,支持有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信部 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
发改运行〔2020〕184 号 |
市发改委 |
15 |
免高速公路通行费 |
疫情防控期间,由地方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返岗包车 |
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
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农民工返岗包车公路通行费的通知 |
交公路明电〔2020〕52 号 |
市交通局 |
16 |
支持和鼓励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扩大产能 |
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 |
对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场地的 , 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快速办理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快医用防护服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的通知 |
药监综械管函〔 2020〕71 号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7 |
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市税务局 |
18 |
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 |
个人和小微企业 |
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
市人社局 |
19 |
按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
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
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财金〔2020〕3号 |
市财政局 |
20 |
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税总函〔2020〕19 号 |
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