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artment_id=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simple_name=哈尔滨, department_name=哈尔滨, area_name=哈尔滨, area_level=市, createtime=2017-05-25 13:27:54.0, main_organ=部门, son_organ=科室, website=http://zwfw.harbin.gov.cn/, smsflag=T, local_name=哈尔滨市, gain_flag=T, charge_flag=T, ukey_flag=T, seal_flag=T, gov_timing_ip=192.150.2.91, web_timing_ip=10.23.0.91, web_city_url=hrb, group_user_flag=F, trace_retain_flag=T, data_webservice=, web_zhinan_url=, auto_acc_flag=T, auto_acc_add_flag=F, css_address=hrb, legal_flag=F, sl_seal_flag=T, bysl_seal_flag=T, pz_seal_flag=F, bypz_seal_flag=T, province=黑龙江省, force_review_flag=F, remote_user_flag=F, img_url=hrb, overtime_day_num=1, cs_seal_flag=T, ca_version=null, doc_encrypt_flag=null, sign_in_am=08:30, sign_out_am=11:30, sign_in_pm=13:00, sign_out_pm=17:30, supervision_department_ids=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C762C8F7-D6C9-4BDD-908F-3BCA8B4CC7EC,E47391E6-A6ED-4FBE-844A-58CC944BA4BC,117D61C6-C927-4E86-B3A9-3D30EBA696FC33568081-5928-4652-A6BD-5E18D245EB23, web_url=http://zwfw.harbin.gov.cn, systemname=哈尔滨市政务服务网, xzzx_zwt=龙江政务通, wjname=AEA_MT_A_hrb.apk, aeaa_spec_flag=F, logoaddress=http://www.harbin.gov.cn/, service_tel=0451-85996633, area_tel=0451-85993276, department_code=230100000000}

我要开饭店

承诺期限工作日8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我要开饭店2 实施机构 哈尔滨市政务服务中心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行使内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该事项为前审后批事项, 市初审市终审 )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所属领域

(面向 自然人 、企业法人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行业类别: 就业创业,设立变更,公共安全,其他 行业分类: 设立变更,准营准办,公安消防,其他
人生事件: 创业,其他 经营事件: 开办企业,申请资质,扩大生产,其他 委托情况
特定对象: 高中毕业生,人才,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其他 特定对象: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困难企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其他 是否集中办理
设定依据 公司设立: 1.《公司法》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纳入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应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排污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牌匾许可: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十九条: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材质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并安装牢固。户外设施出现污损、字迹残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超过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 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2〕7号)第四条第六项相关规定。 3、《哈尔滨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牌匾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哈城管发〔2019〕65号2019年9月26日。 4、《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230号)第四十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含其他非公共组织)设置带有名称、字号、简称、注册商标、形象标识等内容的牌匾,本章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受理条件 公司设立: 1.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由2个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企业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标准及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 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 要件齐全 牌匾许可: 1.申请人提出设置户外牌匾的行政许可申请; 2.设置人依法取得工商许可等合法手续;(涉及从事医疗、刻章、废品收购、教学、科研等,须提供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设置人依法取得设置户外牌匾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牌匾依附的载体产权合法。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4.符合《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哈尔滨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等城市容貌法规、规章及符合《哈尔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规划要求,《(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暂行规定》、《(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等规划标准。 5.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重新办理审批。
办理流程 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收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设立/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城市管理局牌匾许可——政务服务中心综合送达窗口统一领取证照——开业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在8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监督处室 纪委监察室
办理渠道 本事项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支持网上预约;支持物流寄送;

办理信息

办理地址

流程图

申请材料信息

常见问题

  • 受理时限 1 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时限说明
    承诺办理时限 8 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压缩比例
    是否联合审批
    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结果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物流快递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定期检验
  •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路181号
    承办处室 工商登记科/法规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科/消防审验处/审批办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邮寄地址 哈尔滨市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 邮政编码 150001
    咨询方式 网上咨询地址: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hljzwzx.gov.cn 监督方式 0451-87153333
  • 序号 材料名称 必要性要求 材料依据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材料来源 份数
    1 公司设立:《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2 公司设立:公司章程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3 公司设立: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4 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5 公司设立:住所使用证明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6 公司设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1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1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1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13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14 食品经营许可: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15 食品经营许可: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空间布局图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16 食品经营许可: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操作流程文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17 食品经营许可: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18 食品经营许可: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19 食品经营许可:自动售货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20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21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22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23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24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25 牌匾许可:设置户外牌匾的审批申请书。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26 牌匾许可:房屋产权证、房屋承租协议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27 牌匾许可:设置牌匾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协议书(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28 牌匾许可:现状彩色照片和标明牌匾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的彩色效果图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 序号 问题 解答
    暂无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