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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新增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30 |
实施机构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该事项为前审后批事项,
市初审市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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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所属领域
(面向
、企业法人
)
|
面向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行业分类: 交通运输 |
经营事件: 其他 |
委托情况
|
无 |
特定对象: 其他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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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具有符合规定的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
3.船舶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
4.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5.配备规定数量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6.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2)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7.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
办理流程 |
1.现场办理:窗口受理—现场踏查—内部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通过登陆http://zwfw.harbin.gov.cn/或扫描服务指南旁边二维码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预审(预审服务告知)—现场踏查(原件核验受理)—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3.其他环节告知:无。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即时办理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监督处室 |
综合科 |
办理渠道 |
本事项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支持网上预约;支持物流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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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地址
流程图
申请材料信息
常见问题
-
受理时限 |
1 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理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承诺期间是指在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下,累计的办理时间。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受理、送达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压缩比例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结果名称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结果送达方式 |
自取、邮寄送达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
办理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路181号
|
|
承办处室
|
哈尔滨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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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45 |
邮寄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综合受理窗口2楼综合服务窗口 |
邮政编码 |
150001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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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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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要求 |
材料依据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符合规定的船舶证书簿
样表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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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
纸质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