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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开药店

承诺期限工作日8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我要开药店2 实施机构 哈尔滨市政务服务中心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行使内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该事项为前审后批事项, 市初审市终审 )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所属领域

(面向 自然人 、企业法人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数量限制
行业类别: 其他 行业分类: 其他
人生事件: 其他 经营事件: 其他 委托情况
特定对象: 其他 特定对象: 其他 是否集中办理
设定依据 公司设立: 1.《公司法》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全文) 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2015]239号)(全文)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0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2017年11月7日修正)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全文) 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流通发〔2013〕142号);(全文) 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27号);(全文) 7.《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办药品零售单体企业验收标准(暂行)〉和〈哈尔滨市开办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验收标准(暂行)〉的通知》(哈食药监发〔2015〕1号)。(全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发布)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牌匾申请许可证: (一)《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十九条: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材质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并安装牢固。户外设施出现污损、字迹残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超过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 (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2〕7号)第四条第六项相关规定。 (三)《哈尔滨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牌匾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哈城管发〔2019〕65号2019年9月26日。 (四)《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230号)第四十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含其他非公共组织)设置带有名称、字号、简称、注册商标、形象标识等内容的牌匾,本章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受理条件 公司设立: 1.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由2个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依法取得公司类型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中含有经销医疗器械,个体工商户不能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 2.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其中: (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计算机、法律、管理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2)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4)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4.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单一门店零售、连锁零售经营、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和专营大型医用设备的企业可以不设立库房。    5.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6.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7.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1.首先办理营业执照; 2.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符合《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流通发〔2013〕142号)规定;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为法人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连锁门店组成,其中,连锁门店应为同一法人企业,数量应当不低于10家。总部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行使本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职责,并做到“六统一”,即商号标识、质量体系、人员管理、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计算机系统的统一管理。对属于同一法人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母公司具备配送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批发企业为零售连锁企业配送药品。 注:前提条件:具有同一法人名下的两证齐全(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10个单体药店以上(含10个),可以申报药品零售连锁公司。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 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牌匾申请许可证: 1.申请人提出设置户外牌匾的行政许可申请; 2.设置人依法取得工商许可等合法手续;(涉及从事医疗、刻章、废品收购、教学、科研等,须提供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设置人依法取得设置户外牌匾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牌匾依附的载体产权合法。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4.符合《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哈尔滨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等城市容貌法规、规章及符合《哈尔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规划要求,《(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暂行规定》、《(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等规划标准。 5.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重新办理审批。
办理流程 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收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设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城市管理局牌匾申请许可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送达窗口统一领取证照---开业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在8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禁止性要求
监督处室 市场局办公室/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办理渠道 本事项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支持网上预约;支持物流寄送;

办理信息

办理地址

流程图

申请材料信息

常见问题

  • 受理时限 2 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45 工作日 法定时限说明
    承诺办理时限 8 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压缩比例
    是否联合审批
    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结果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物流快递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路181号
    承办处室 工商登记科/行政审批处/审批办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邮寄地址 哈尔滨市市民大厦 邮政编码 150001
    咨询方式 网上咨询地址: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s://hrb.zwfw.hlj.gov.cn/ 监督方式 0451-87153333
  • 序号 材料名称 必要性要求 材料依据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材料来源 份数
    1 公司设立:《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2 公司设立:公司章程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3 公司设立: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4 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5 公司设立:住所使用证明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6 公司设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7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8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9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0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1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企业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2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3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4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5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6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7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8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9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办人授权证明(法人签字授权)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0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企业筹建申请书一份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1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下载开办药品连锁总部申请材料(样表)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2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内部信息共享,不向企业索要)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3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各1份;(如法人是执业药师的还需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4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各1份;(如法人是执业药师的还需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5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聘用一份;(如负责人是执业药师的还需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6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质量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及个人简历及聘书1份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7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质量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及个人简历及聘书一份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8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营业场所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9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仓库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1份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30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31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目录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32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企业质量管理职责目录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33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验收申请书一份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34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一份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35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企业组织机构图一份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36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质量负责管理员的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聘书一份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37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采购员的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聘书一份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38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验收员的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聘书一份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39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养护员的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聘书一份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40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企业质量管理生物制品详细制度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41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中药饮片详细制度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42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主要设施、设备目录一份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43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其他(包括计算机软件发票原件、复印件;除湿、防潮设备发票原件、复印件;温湿度监控设备发票原件、复印件;冷链系统发票原件、复印件;(包括冷库发票原件、复印件;备用制冷机、备用发电机发票原件、复印件;冷藏箱(不得小于80立升)发票原件、复印件;冷藏车、货物运输车发票原件、复印件;机动车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冷库、冷藏车、冷藏箱验证报告原件、复印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44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企业法人本人不能到窗口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45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46 食品经营许可: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47 食品经营许可: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办理)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48 食品经营许可: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空间布局图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49 食品经营许可: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操作流程文件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50 食品经营许可: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51 食品经营许可: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52 食品经营许可:自动售货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53 牌匾申请许可证:设置户外牌匾的审批申请书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54 牌匾申请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房屋承租协议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55 牌匾申请许可证:设置牌匾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协议书(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56 牌匾申请许可证:现状彩色照片和标明牌匾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的彩色效果图 说明 必要

    纸质、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 序号 问题 解答
    暂无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