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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司设立登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资格审批)

承诺期限工作日8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权限内公司设立登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资格审批)23 实施机构 一件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行使内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该事项为前审后批事项, 市初审市终审 )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所属领域

(面向 自然人 、企业法人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数量限制
行业类别: 其他 行业分类: 其他
人生事件: 其他 经营事件: 其他 委托情况
特定对象: 其他 特定对象: 其他 是否集中办理
设定依据 设立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2月26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 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 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 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行业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条。18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商务厅实施的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委托哈尔滨市商务部门实施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商务厅实施的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委托哈尔滨市商务部门实施的决定 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省商务厅实施的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委托至哈尔滨市商务局实施。省商务厅和哈尔滨市商务局要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委托实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及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实施后,哈尔滨市商务局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以省商务厅名义行使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加强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监督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省商务厅负责对哈尔滨市商务局的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指导、监督。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2015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条。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建加油加气站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17﹞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加油站、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依法实施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实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   (二)新建加油站、加气站用地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招拍挂工作按照年度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条件成熟一批,招拍挂一批。   二、组织领导   (三)建立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康翰卿常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王沿民副市长任召集人,成员由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区政府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四)联席会议负责新建加油站、加气站规划、土地收储及招拍挂等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规则,明确相关任务。   三、工作流程   (五)每年1月,根据有关规定和专项规划,市商务局、市建委应分别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年度加油站、加气站规划选址计划,并报联席会议。   (六)在联席会议组织领导下,市建设、商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行业职权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年度加油站、加气站规划选址计划确定的规划选址进行现场勘察,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意见,依法履行确认程序。   (七)经确认批准的加油站、加气站规划选址用地,由各区政府组织房屋征收或者征地,并按照相关规定达到收储条件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垫资,待土地招拍挂后,及时足额归还财政。   (八)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达到供地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规划选址用地,按照招拍挂计划和规定时限,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工作。   (九)竞标人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通过竞买取得加油站、加气站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手续。   竞标人应当具有稳定的油源、气源,并依法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投标、竞买预核准文件或者认定意见。相关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加油站、加气站建设用地招拍挂方案时予以明确。   积极推行加气站“母子联动”建设方式,鼓励母站企业参与竞标。   (十)取得加油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持相关审核要件,依法向有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权的部门申请审核并取得批复后,履行加油站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取得加气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中标人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十一)公交、城管系统内部专用加气设施项目,与政府投资建设公交场站和环卫场站等基础设施项目合并建设,作为其配套项目,不对其他社会车辆开放经营,其用地由政府划拨。   四、部门职责   (十二)在联席会议组织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建委:负责全市加气站规划建设的组织协调、审批管理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加油站规划选址计划的组织协调,按照授权做好相关工作;负责与省商务厅的沟通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加油站、加气站(含加气设施)项目选址定点核实工作,并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出具加油站、加气站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并制定详细的供地方案,组织土地招拍挂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提出加油站项目选址周边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意见及相关审批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加油站、加气站专项规划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相关审批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加油站、加气站消防安全设施等规划设计的审核,提出加油站规划选址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意见。   市住房局:负责加油站、加气站规划建设用地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监督工作。   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部门职责,负责专用加气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征收、征地垫付资金的安排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油、加气站油气品质量及计量的监督管理和加气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不含双城区政府):负责对加油站、加气站规划建设土地按照相关程序组织房屋征收或者征地工作。   五、工作要求   (十三)做好新建加油站、加气站规划建设工作,是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相关工作,依法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十四)各有关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征地征收工作原则,按照年度加油站、加气站供地计划,认真做好加油站、加气站项目用地征收工作。   土地成交后,土地成交价高出征地征收成本的溢价部分,由市对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六、其他规定   (十五)鼓励加油站企业与压缩天然气母站企业合作,利用现有加油站用地增建加气站或者增加加气功能。对于此类项目,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做好相关审批服务工作。   (十六)压缩天然气母站建设坚持“气源多元化”的原则,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实施总量调控。   (十七)对历史遗留项目,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一事一议、区别对待”的原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联席会议决策报市政府审定。   (十八)双城区和各县(市)新建加油站、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取得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继续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5.黑龙江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委托书》。(签署文件原件在我局市场运行调控处存档,在此不予提供。) 6.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7.关于印发《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受理条件 设立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行业许可:1.符合哈尔滨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7.参加新建加油、加气站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程序。
办理流程 设立登记:1.现场办理:窗口受理—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 通过登录黑龙江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hrb.zwfw.hlj.gov.cn/或扫描服务指南旁边二维码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网上预审—原件核验—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行业许可:一、现场办理: 1.土地招拍挂。2.受理。3.登记审查。4.规划确认。5.建成验收。6.送达。 二、网上办理: 1.土地招拍挂。2.通过登陆http://zwfw.harbin.gov.cn/或扫描服务指南旁边二维码进行网上申报。3.网上登记审查(预审服务告知)。4.规划确认。5.建成验收。6.送达。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在8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禁止性要求
监督处室 设立登记: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 行业许可:市纪委驻局纪检组
办理渠道 本事项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不支持网上预约;不支持物流寄送;

办理信息

办理地址

流程图

申请材料信息

常见问题

  • 受理时限 2 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时限说明
    承诺办理时限 8 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压缩比例
    是否联合审批
    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结果送达方式 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中山路路181号
    承办处室 设立登记:行政审批处 行业许可: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邮寄地址 设立登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二层B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行业许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东配楼349室 邮政编码 设立登记:150001 行业许可:150021
    咨询方式 设立登记:窗口总咨询电话: 0451-87153019 业务咨询电话: 0451-87153019 行业许可:业务咨询电话:0451-86776360 网上咨询:请登录“哈尔滨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 监督方式 设立登记:0451-84887920 行业许可:0451-86776320
  • 序号 材料名称 必要性要求 材料依据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材料来源 份数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下载网址:哈尔滨政务服务网:http://zwfw.harbin.gov.cn/) 说明 非必要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说明 非必要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说明 非必要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说明 非必要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5 住所使用证明。 说明 非必要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6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说明 非必要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7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说明 非必要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说明 非必要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9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 说明 非必要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0 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原件和复印件1份); 说明 非必要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1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审批单(原件和复印件1份); 说明 非必要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2 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说明 非必要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3 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加油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说明 非必要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 序号 问题 解答
    暂无问题信息